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714號聲請人奧圖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支票號碼WE0000000號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付款行庫簽章。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714號聲請人奧圖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支票號碼WE0000000號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付款行庫簽章。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