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7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鄭錦慧
被   告  羅潔瑪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71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2日上午10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
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洪韻婷
  書記官 蔡蓓雅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
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蓓雅
法官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蓓雅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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