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司調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司調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茄惠 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茄惠前與聲請人簽訂易貸金等契約
,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19,820元及利息未清償。詎相對人
蘇茄惠為避免遭強制執行,於民國101年11月7日將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予
相對人 蘇江龍 名下, 渠等 通謀虛偽而為財產處分行為已侵害
聲請人上開債權之實現,乃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
113條之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
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等語,為此聲請調解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蘇茄惠之易貸金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
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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