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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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03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14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股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91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0││1│1000│││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羽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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