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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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9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附表:
┌──────────────────────────────────────────────────────┐│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96年4月6日│96,747元│WB00一九七七│││1│ 司翁村 上│行│││二││├─┼─────────┼─────────┼───────────┼────────┼────────┼──┤│00│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96年5月6日│60,060元│WB00一九八三│││2│ 司翁村上 │行│││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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