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7月1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游誼┌────────────────────────────────────────┐│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彭双龍臺灣土地銀行平鎮分│96年6月20日│140,000元│0000000│││││行│││││├─┼──────┼─────────┼──────┼─────┼─────┼──┤│2│ 陳秀聰 │臺灣土地銀行平鎮分│96年6月30日│38,0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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