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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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
┌──────────────────────────────────────────────────────┐│96年度催字第7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凱翔企業社 羅豫偉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96年7月30日│150,000元│UA八四三七八0│││1│││││三││├─┼─────────┼─────────┼───────────┼────────┼────────┼──┤│00│綠亞實業有限公司黃│新竹商業銀行南崁分│96年7月25日│924,020元│AA四四三七三四│││2│春燕│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