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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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96年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金加州實業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5月4日│105,000元│BB三二六三九三│││1││行│││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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