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而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依刑法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台幣元之三倍折算之。」準此,本件行為人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即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項則規定:「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經就行為人所處併科罰金比較新舊法易服勞役折算標準,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0元│├────────┼─────────┼──────────┤│犯罪日期│93年6月中旬某日起│94.9.1│││至95年6月底前││├────────┼─────────┼──────────┤│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4年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849號│15954號│├─┬──────┼─────────┼──────────┤│最│法院│新竹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緝字第29號│96年度上訴字第524號││實├──────┼─────────┼──────────┤│審│判決日期│95.7.28│96.4.17│├─┼──────┼─────────┼──────────┤││法院│新竹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緝字第29號│96年度上訴字第52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5.9.25│96.6.13│├─┴──────┼─────────┼──────────┤│備註│新竹地檢97年度執緝│臺中地檢97年度執緝字│││字第117號│第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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