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暨附卷之各該判決所載)乙節,業經本院審核本院97年度簡字第2342號判決、97年度簡字第2639號判決、97年度簡字第3112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