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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