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443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務人 蕭浩哲 債務人 黃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944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點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浩哲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美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其中2筆,合計借款本金101,42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蕭浩哲自民國97年5月1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52,94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債務人黃美鳳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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