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參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980005218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