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告乙○○○原告丙○○被告 姜翠雪 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以準備書狀提出下列資料:
一、兩造之年齡、身分、學歷、資力及經濟狀況等相關資料。
二、反訴被告應對反訴原告所請求各項賠償陳述意見(若不爭執,應 陳明 不爭執,若有爭執,應明確記載對何部分爭執,爭執之理由?)
三、反訴原告應偕同村長 楊茂全 到庭作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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