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三三五號
原告竣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佳儀
送達代收人吳右原告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伍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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