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台南縣玉井鄉往台南方向行駛,途經玉井鄉三和村台二十線三四‧九公里之岔路口,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應依速限行駛,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超速行駛,撞及同向亦未依規定左轉而變換車道且未保持安全距離由 冷淑如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致冷淑如人車倒地後,受有嚴重腦挫傷併顱內出血、胸部挫傷等重傷害,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過失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冷淑如之配偶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