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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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國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被告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四七○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