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 郭文章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六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二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七五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八十七年度│訴訟費用│壹萬零貳元│聲請人墊付││訴字第一二├──────┼────────────┼──────┤│五六號│送達郵費│叁佰壹拾叁元│同右│├─────┼──────┼────────────┼──────┤│八十七年度│訴訟費用│壹萬伍仟零叁元│同右││上字第一○├──────┼────────────┼──────┤│二二號│送達郵費│貳佰捌拾貳元│同右│├─────┼──────┼────────────┼──────┤│九十一年度│訴訟費用│壹萬伍仟零叁元│相對人墊付││台上字第二├──────┼────────────┼──────┤│七五號│送達郵費│壹佰伍拾壹元│同右│├─────┼──────┼────────────┼──────┤│九十一年度│訴訟費用│未徵此項費用│││上更㈠字第├──────┼────────────┼──────┤│六二號│送達郵費│叁佰貳拾貳元│相對人墊付│├─────┴──────┼────────────┼──────┤│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聲請人墊付│├────────────┼────────────┼──────┤│總計│肆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說明:依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二號確定判決,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其確定部分,並不影響││訴訟費用負擔之計算,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於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六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二二號及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二號為相對人墊付之部分。總計: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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