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埔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戊○○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前項請求,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明知其持有之音樂光碟其中第十六首歌曲「海波浪」係未經原告甲○○○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盜版品,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以每片新台幣(下同)十五元遠低於市場上販售之正版音樂光碟片(每片售價二、三百元不等)之價格,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許,在南投縣○里鎮○○路與南昌街口附近向一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販入二十五片,並在前揭地點擺設攤位,以每片光碟片五十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或以購買其他正版光碟片即隨片附送之方式,當天即販出二片及贈送四片與不特定人,以此方式連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迨至同年八月二十二日十一時三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前開盜版光碟片十九片,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埔刑簡第一九四號),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判決,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前開刑事案可證。查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始送達於本院,有本件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收狀章可稽,而原告收受前開刑事判決後並未請求上訴,經本院調閱該刑事卷宗審閱無訛。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原告之訴即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