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拍字第6號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謝雅柔 、桀旺開發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提出相對人謝雅柔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桀旺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提出土地附表三份(土地附表應與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內容相符、明確;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附表之地號、面積、權利範圍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