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 徐漢添 訴訟代理人 吳欣燕
徐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公卜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2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4,1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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