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 劉宏怡 被告 陳之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7,43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藍予伶附表:請求本金(新臺幣):1,190,000元編號計算計算本金(新臺幣)起始日終止日(即起訴前一日)年息給付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類別1利息280,000元112年7月7日112年12月11日5%6,060.27元2利息910,000元112年12月1日112年12月11日5%1,371.23元小計7,431.5元總計給付金額:1,197,432元(計算式:本金1,190,000元+利息合計7,432元=1,197,4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