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 黃滿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 律師複代理人 張義閏 律師被告 蔡祐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告主張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414)及坐落其上同段199建號建物全部(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7樓之1)及同段378建號(應有部分100000分之439)(下併稱系爭不動產)與被告間具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請求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等情,系爭不動產依原告起訴狀所示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88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744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6,7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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