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1744號債權人 陳志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珍羅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二、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