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七號九十一年二月廿七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五六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除引用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所載扣押物品其中之「倍數表三張」應予更正為「二張」外,餘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伊並未經營六合彩賭博,是日警員到伊住處搜索後,將伊太太帶至警局,伊前往查詢,警員說有人承認就會沒事,伊才承認的」云云;惟查被告如何於右揭時地經營六合彩賭博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訊時坦承不諱,並有簽單三紙、倍數表二張、傳真機一台等物扣案可稽,又證人即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警員乙○○到庭供證:本案係有人檢舉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後,前往被告住處及店裡搜索,在店裡查無結果後,轉往其住處,於其住處查獲扣案物品時,被告承認係其所為,乃同至警局做筆錄,有關賭博倍數玩法伊並不慬,是被告自己說明的等語在卷(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訊問筆錄),且經本院調閱查獲本案之九十年聲搜字第六二六號卷核明屬實,本件被告賭博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原審判決據以論罪科刑,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二萬元,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宣告沒收扣押物,均無不當,上訴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積極證據,猶執陳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聲請撤銷,殊無理由,應駁回其之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謝仁棠法官郭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葉惠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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