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進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姓名為高進韋,抑或 高進章 ?請具狀更正正確姓名。

三、提出聲證5分期付款協議書經相對人簽名或蓋章之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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