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進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姓名為高進韋,抑或 高進章 ?請具狀更正正確姓名。
三、提出聲證5分期付款協議書經相對人簽名或蓋章之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進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姓名為高進韋,抑或 高進章 ?請具狀更正正確姓名。
三、提出聲證5分期付款協議書經相對人簽名或蓋章之證明。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