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81號
原 告 蔡惠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贊光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1,7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