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2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劉俊清
       陳秀卿
       柯易賢
被   告  白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228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4月25日下午2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30
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叁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
卡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
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如未能
悉數清償,應另按年息19.99%計算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
繳款,迄至民國91年2月9日之持卡期間,尚積欠其如主文
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
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
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
合計1,6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