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陳瑞景
訴訟代理人  江德萬
       左自奎 律師
被   告  陳幸夫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
       凃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返還租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開庭前補陳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建
物之登記謄本。
三、被告應偕同配偶 陳巫月妹 到庭。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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