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簡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簡字第8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李妙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萬玖仟柒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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