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嘉玲
訴訟代理人 史雙全 律師
相 對 人 陳信成
相 對 人 劉麗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以其於99年間0元所得,名下無任何財產,亦無
股利所得、或其他利息收入,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99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在案可稽,是堪認聲請人無財產可資處分,亦無
籌措款項支付訴訟費用之能力。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
請求請求繼續審判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101年度屏補字第52號卷查核屬實,再依聲請人所
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
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