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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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曾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所
規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事件,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
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