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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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曾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所
規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事件,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
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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