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無在途期間,乃遲至同年月二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法官郭同奇
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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