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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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99年度營秩字第52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7
月30日南縣麻警偵秩字第09900103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
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9年7月24日1時15分。
⑵地點:臺南縣○○鎮巷○里○○路○○號之2(來來釣蝦場
)。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陳O婷(81年7月
27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證人陳O婷於警訊時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
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提起抗告
。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