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丙○○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為原告之妻,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與被告丙○○相識,被告丙○○明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二人竟自八十七年初起至同年中旬止,在台北縣○○鄉○○街○○○號甲○○之租屋處相姦及通姦三次。被告之行為已嚴重損害原告身為配偶之權益,致使伊精神上受莫大痛若,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為此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請宣告假執行。被告丙○○則以原告前曾毆打被告甲○○,兩人感情不睦,原告先後對被告甲○○以暴力相向,要求高額賠償,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於準備程序期日之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明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二人竟於八十七初至同年中旬為止,連續在在台北縣○○鄉○○街○○○號甲○○之租屋處相姦及通姦三次,為被告丙○○及甲○○所不否認,業據被告二人供述作卷,並經本院刑事庭九十年度簡字第八十七號判決確定,故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二人通、相姦,共同侵害原告之權利,對原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而修正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不法侵害他人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適用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九條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二人連續通姦、相姦多次之行為,係發生於000年間,雖在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惟依上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得適用修正後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而被告二人於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通姦、相姦行為,自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令其精神上感受莫大之痛苦,屬情節重大,從而原告主張其得就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等語,洵屬有據。
四、按法院對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認定之。經查,原告曾於八十九年一月二日,以徒手及掃把對被告甲○○實施暴力不法侵害行為致被告甲○○身體受有多處傷害,原告並於同年六月四日下午一時許打電話至台東縣○○鄉○○村○○路○○號被告甲○○工作地點,恐嚇被告甲○○母親,表示如不讓被告甲○○出面,被告全家生命安將受威脅等語,而為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被告甲○○並據此聲請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家護字第五四號通常保護令卷全卷核閱屬實,另原告亦自承於被告甲○○於九十年四月五日離家前曾毆打過被告甲○○一次(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言詞辯論筆錄)。次查,原告與被告已結婚十年,育有三名子女,原告係國中畢業,依打零工維生,收入約為三萬元左右,現扶養二名子女,被告丙○○係高中畢業,原為大理石工人,現無工作,名下有不動產一間,被告甲○○則為國中畢業,現無工作,在家照顧小孩,此業據兩造供述在卷。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原告所受之痛苦及原告曾多次毆打被告甲○○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以十五萬元為當;逾此所為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十五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及被告丙○○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