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三號
聲請人甲○DUB
乙○○DUC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吳麗女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三號
聲請人甲○DUB
乙○○DUC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吳麗女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