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所示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再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受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