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二號
聲請人乙○○Lou
陳共同代理人 林玫卿 律師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焄法官徐璧湖法官曾煌圳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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