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1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建興於民國109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10月29日止累計96,761元未給付,其中94,379元為本金;2,38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建興於民國109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7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10月29日止累計104,189元未給付,其中97,765元為本金;6,33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1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建興│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8%│││94379││10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建興│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8%│││97765││10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