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15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余柏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零貳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10,916元整暨自起息日109年0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91,531元,及其中本金91,531自起息日109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67,755元,及其中本金67,755自起息日109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9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余柏輝於89年04月2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70,202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1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柏輝│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10916││06月12日起│││││元│││││├──┼───┼─────┼──────┼──────┼───────┤│002│新臺幣│余柏輝│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1531││10月28日起│││││元│││││├──┼───┼─────┼──────┼──────┼───────┤│003│新臺幣│余柏輝│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67755││10月28日起││點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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