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鄭家
代 理 人  黃郁婷 律師
相 對 人 祿將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提起之給付資遣費事件,符合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扶助者無資力之認定標準,而由該基金會
台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就上開訴訟事件
之訴訟費用,提起本件聲請乙節,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核與上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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