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66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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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劉俊清
被   告  陳福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66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8月23日上午9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逾期應
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並得加計遲延繳款之違約金。
被告至民國95年1月29日止累計積欠伊消費本金新臺幣(下
同)119,406元、利息108,919元未償還等情,業據其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
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又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就訴之聲明一有關違約金部分
表明捨棄不請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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