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629號債權人產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有限責任台南市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有限責任台南市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有限責任台南市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6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2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尹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