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二二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五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六七號;移送併辦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願與告訴人等和解,請求從輕量刑云云。但被告迄未告訴人和解,其執前詞上訴,要求從輕量處,即屬無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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