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1405號
上 訴 人  楊慶福
被 上訴人  張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
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1月10日裁定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
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鳳
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單等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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