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歐陽志宏
陳里己蔡淑媛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乙○○處有期徒刑陸月,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基於常業賭博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至同年月二十五日間,意圖營利,在高雄市○○區○○路○○○號之公眾得出如場所經營文化城育樂廣場,自任負責人,擺設賭博電動機具「水果盤」二十六台、「滿貫大亨」七台、「辣妹十三姨」四台、「鑽石列車」二台、「王牌對決」四台、及「水果精靈」「超世紀賓果」「中國棋王」「虎豹樂園」等各一台共計四十七台賭博電動機具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賭客以兌得之代幣投入機台自由押注,如押中、自摸或胡牌則可得不等倍數之分數,再以一比十或一比一之比例洗分換取寄分卡並持以兌換現金,如未押中或未胡牌,則賭資悉歸乙○○所有之方式,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同上時期並以月薪新台幣下同二萬餘元僱用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丙○○為職員,在上址任開分、洗分及兌換錢幣等工作,渠二人並均藉此所得以維生。嗣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適有賭客甲○○在上址以前開賭博性機具滿貫大亨賭博財物,並以該機台內之積分向丙○○示意洗分,而洗分後丙○○於櫃台內適取出現金一千五百元兌換與甲○○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電動賭博機具四十七台(含IC板四十七塊),現金一千五百元、計分卡三十七張等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關於被告乙○○於上址擺設電動賭博機具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並僱用被告丙○○為現場服務人員,而丙○○係擔任開分、洗分及兌換錢幣之工作以及被告甲○○於該址以電動賭博機具「滿貫大亨」賭博,並於洗分後兌換金錢之際,為警查獲之事實,業據被告乙○○、丙○○、甲○○於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互核其等供述均相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電動賭博機具共四十七台(含IC板四十七塊)、賭資一千五百元、計分卡三十七張等扣案及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足憑,堪任其等自白均屬實情。次按刑法上之之常業犯,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該犯罪為惟一生存者為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成立常業罪(最高法院八十二年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乙○○擺設共四十七台電動機具,分別早晚班雇用四名工作人員,規模非小,顯均有藉此獲利以營生,雖乙○○另補具其他職業證明,惟亦無礙於其常業之性質,而被告丙○○受雇於乙○○於上址從事從事上開賭博機具洗開分、兌換代幣、賭金工作賺取薪資,亦具有賴之維生之意。罪證明確,被告三人犯行均可認定。
二、核被告乙○○及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渠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所為,係犯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爰審酌被告均無前科,而 葉柏雄 及丙○○擺設電動機具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助長社會賭博投機之不良風氣,惟犯後均坦承犯行且所營時間非長,乙○○患有高血壓、陳舊性腦中風宿疾、心律不整等疾病,而丙○○僅受雇於人,情節較輕,而被告甲○○僅係一時興起,參與賭博之人且、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丙○○部份,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上開電動賭博機具四十七台(含IC板四十七塊)為當場賭博之器具;現金一千五百元係賭檯上之賭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計分卡三十七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簡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宜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沒收法條
(電動賭博機具機型部分均含IC板)
一滿貫大亨七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
二水果盤二十六台同右
三辣妹十三姨四台同右
四鑽石列車0台同右
五王牌對決四台同右
六水果精靈一台同右
七超世紀賓果一台同右
八中國棋王一台同右
九虎豹樂園一台同右
十現金一千五百元同右
十一計分卡三十七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