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被告之原因雖仍然存在,惟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甲○○提出新臺幣八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周紹武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