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401號),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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