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39號聲請人丙○○
丁○○乙○○甲○○ 宋亞玹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宋亞玹之另一法定代理人 宋家鑫 之印鑑證明,或與本院聯絡親自到庭表明聲請人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拋棄繼承通知書)。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