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31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傅中樂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周其祥